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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服务机构,也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防护堡垒。为解决现行标准存在的适用范围不全面、支撑新污染物治理和水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不够等问题,制定发布《医疗标准》修改单。
《医疗标准》修改单聚焦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和当前环境管理的需求,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具有隔离功能或应急医疗服务功能的“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并规定其排放控制要求,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二是针对直接排放的医疗机构增加了斑马鱼卵急性毒性作为综合毒性控制项目,协同支撑新污染物治理,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水生态保护能力;三是明确小型医院界定与消毒要求、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传染病区污水预消毒要求,完善医疗机构污泥管理规定,强化标准执行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四是调整明确标准监督管理部门,厘清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医疗标准》修改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管控,切实有效防控水生态环境风险,为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污水排放监管提供依据,推动医疗机构污染防治水平提升和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引用:关于发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修改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引用日期: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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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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