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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污水排放新标准来了!卫生监督视角划重点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原文

发布时间:2026-07-18 03:24:1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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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污水排放新标准来了!卫生监督视角划重点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原文(图1)

  截至2024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109.36万个,床位1029.8万张。医疗机构数量激增、污水成分日趋复杂,加之“平急两用”设施等新业态不断涌现,原有标准在实操层面暴露出不少执行难点。

  新修订重点回应了卫生监督一线长期反映的几类突出问题:小型医疗机构如何分类管理、传染病区污水如何有效预消毒,同时对抗生素、化学药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风险设置了管控要求,使卫生监督执法依据更加充分、可操作性更强。

  新标准将“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中具备隔离或应急医疗功能的机构明确纳入适用范围。卫生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管和应急预案中应将其与医疗机构同等对待,确保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不留盲区。

  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医疗机构,需增测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指标(稀释倍数不低于6倍)。该指标综合反映废水中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毒性效应,弥补了单项化学指标监测的不足。卫生监督机构应关注医疗机构自检能力建设,指导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及其他所有医疗机构被明确界定为小型机构,配套专门消毒要求。卫生监督机构应据此更新监管名录库,对不同床位规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有限监督资源向大中型及传染病类医疗机构倾斜。

  传染病区(含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污水在进入医院总污水处理系统前,必须分流并进行预消毒处理,粪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须满足严格限值。卫生监督机构应重点检查预消毒设施是否独立设置、运行记录是否完整、消毒效果是否达标,这是卫生监督执法的核心检查项。

  新标准对消毒接触时间、接触池出口总余氯等现场快速检测指标进一步明确要求。卫生监督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应重点核实接触池容积是否满足设计流量下的接触时间要求、余氯检测频次和记录是否规范,确保消毒工艺始终处于有效运行状态。

  现有医疗机构及“平急两用”设施:2028年9月1日起执行,给予两年改造缓冲期。

  医疗机构污水达标排放是传染病防控的重要防线,也是公共卫生安全的基本保障。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据新标准加强对医疗污水消毒效果和监测记录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请各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提前谋划、主动作为,确保按时达到新标准要求,共同守护人民群众健康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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